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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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
  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