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
業)特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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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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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特殊服務性路線,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路線行經本府公告之黃金路段里程,佔路線總里程未達百分之五
十者。
(二)行經大坑山區路線,單程里程超過八公里者。
(三)其他經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認定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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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運業行駛前點路線,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營運虧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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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客運業申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向本
府提出:
(一)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本年度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
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其他
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
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運具清冊。
(五)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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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運業申請補貼之特殊服務性路線,應每日行駛班次二次以上,六十
班次以下,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但每日行駛班次超過六十班次
者,以補貼六十班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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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成績因子)(公司總成績因
子)。
前項所稱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係指各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
標準分攤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本府審定之
各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第一項所稱每車公里實際營收,係指經會計師簽證之路線總營收除以
實際行駛里程。實際行駛里程為班次數乘以單程里程。
第一項之班次數,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公車動態系統統計資料加計百分之十誤差。
(二)公車動態系統無法正常運轉,由客運業者據實查報。
(三)因公車動態車機故障或班次表錯誤致系統記錄行駛班次數較少,
客運業應以電子票證交易紀錄申請更正。但更正數應乘以百分之
七十五。
第一項之路線里程不含行駛外縣市之里程。
第一項所稱路線成績因子,係指本府前一年度辦理之服務品質評鑑計
畫,評鑑報告所載之各別路線成績對照附表一之數值。
第一項所稱公司總成績因子,係指本府前一年度辦理之服務品質評鑑
計畫,評鑑報告所載之各別公司成績對照附表一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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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方式計算補貼金額後,其補貼總金額超過補貼預算金額者,按
各補貼金額比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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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受理申請補貼案,應交本府市區客運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議決補
貼者,由本府核定補貼金額通知申請人。不同意補貼者,應附具理由
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出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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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貼之客運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
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本府申請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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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核定補貼計畫後,客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定後四十五日內在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
系統及公車動態系統,以供本府補貼監督及稽核。違反者即停
止補貼直至業者設置止,並自業者設置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
核實補貼。
(二)每月二十日前提報上個月營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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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客運業接受補貼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變更補貼計畫應報請本府核定,不得擅自變更,違者本府得依
情節輕重,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二)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內容不得申報不實。本府撥付補貼金
額後發現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對蓄意者依法追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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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客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減違約基數:
(一)發車誤點: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人員
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
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二)脫班:實際發車時間逾表定時刻超過十分鐘,經稽查人員查明
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三)漏班:未依表定班次派車,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
核定補貼款中二個違約基數。
(四)過站不停: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
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五)闖紅燈: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二個
違約基數。
(六)其他違規事項:駕駛服務態度不佳、儀容不整、未按核准路線
行駛、未依規定提報營運資料或其他經本府認定影響服務品質
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
中一個違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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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前點一個違約基數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以該營運路線里程長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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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
之處分者,除該路線受扣款處分外,本府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
補貼申請;本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之路線總
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線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
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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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客
運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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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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