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工訴訟及生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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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非自願離職勞工生活急需,協
    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訴訟費(含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生活補助費。

三、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本市,或設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資爭議
    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後,
    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非自願離職或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終止契約,且未依勞動
        基準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經本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
        損者。
  (二)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經本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損
        者。
  (三)事業單位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就業歧視)委員會審定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而涉訟者。(僅限申請訴訟補助)
    前項非自願離職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勞
    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一項申請應於本府協調、調解不成立或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就業
    歧視)委員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規定如下:
  (一)訴訟補助:勞工個別申請者,每案(不分審級)補助總金額以新
        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
        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
        二人一起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八萬
        元整,三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整)。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上述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
        付費用補助。
  (二)生活補助:勞工非自願離職而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
        雇主因其遭遇職業災害而終止契約後,應先向中彰投區就業服務
        中心或臺中市政府勞工處辦理求職登記,於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且未領取失業給付者,本府得審酌財
        政狀況,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
        限。
    領取生活補助者,每二個月應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
    續請領生活補助,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五、申請人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訴訟補助:
        1.訴訟補助申請書。
        2.律師委任狀、訴訟救助聲請狀及相關費用單據。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之證明。(勞工因雇主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而涉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4.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紀錄。(勞工因雇主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
          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5.未獲其它單位補助切結書。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順位
          提出申請,應加附戶籍謄本。
  (二)生活補助:
        1.生活補助申請書。
        2.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或臺中市政府勞工處之求職證明。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之證明。
        4.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紀錄。
        5.未領取失業給付及其它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訴訟補助,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係訴訟費者,於終審判決應由他造
    負擔訴訟費用者,申請人應於受償後三個月內繳還。未於期限內繳還
    者,依法追訴,並永久喪失申請之資格。

六、同一事件已向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切結無重覆申領之情事,重覆申領者,應將已
    領金額繳還。

七、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應將已領金額繳還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並於每年度預算經議
    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