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非自願離職勞工生活急需,協
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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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訴訟費(含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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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本市,或設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資爭議
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後,
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非自願離職或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終止契約,且未依勞動
基準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經本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
損者。
(二)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經本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致權益受損
者。
(三)事業單位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就業歧視)委員會審定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而涉訟者。(僅限申請訴訟補助)
前項非自願離職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勞
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一項申請應於本府協調、調解不成立或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就業
歧視)委員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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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規定如下:
(一)訴訟補助:勞工個別申請者,每案(不分審級)補助總金額以新
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
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
二人一起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八萬
元整,三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整)。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上述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
付費用補助。
(二)生活補助:勞工非自願離職而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
雇主因其遭遇職業災害而終止契約後,應先向中彰投區就業服務
中心或臺中市政府勞工處辦理求職登記,於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且未領取失業給付者,本府得審酌財
政狀況,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
限。
領取生活補助者,每二個月應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
續請領生活補助,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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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訴訟補助:
1.訴訟補助申請書。
2.律師委任狀、訴訟救助聲請狀及相關費用單據。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之證明。(勞工因雇主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而涉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4.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紀錄。(勞工因雇主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法,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
訟者,毋需提供本項資料)
5.未獲其它單位補助切結書。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順位
提出申請,應加附戶籍謄本。
(二)生活補助:
1.生活補助申請書。
2.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或臺中市政府勞工處之求職證明。
3.未領取資遣費、退休金之證明。
4.本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紀錄。
5.未領取失業給付及其它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訴訟補助,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係訴訟費者,於終審判決應由他造
負擔訴訟費用者,申請人應於受償後三個月內繳還。未於期限內繳還
者,依法追訴,並永久喪失申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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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事件已向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申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切結無重覆申領之情事,重覆申領者,應將已
領金額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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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應將已領金額繳還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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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並於每年度預算經議
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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