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規定,設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有關制定本市防制就業歧視業務之建議事項。
    (三)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諮詢與協助調查事項。
    (四)其他防制就業歧視之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原住民代表一人。
    (五)新住民代表一人。
    (六)學者二人。
    (七)法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移署移字第一0九00七二四
    二0號函,為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廣納不同族
    群意見,以健全委員會組織功能、強化委員會專業度,爰修正本委員
    會之組成。
二、增聘新住民代表一人,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三、為符合本委員會委員總額十三人,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學者人數三人為二人,並酌作款次修正為第六款。
四、配合上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法律專家三人款次修正
    為第七款。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其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局派員
    兼任。

六、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
    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申訴案件
    之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