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90244724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勞工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前經臺中市政府於一百年一月二
十五日以府授勞就字第一0000一四八五一號函訂定,並歷經二次修正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移署移字第一0九00七二四二
0號函,為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廣納不同族群意見
,以健全委員會組織功能、強化委員會專業度,爰修正本委員會之組成代
表及學者人數。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原住民代表一人。
    (五)新住民代表一人。
    (六)學者二人。
    (七)法律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女性委員
    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移署移字第一0九00七二四
    二0號函,為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廣納不同族
    群意見,以健全委員會組織功能、強化委員會專業度,爰修正本委員
    會之組成。
二、增聘新住民代表一人,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三、為符合本委員會委員總額十三人,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
    學者人數三人為二人,並酌作款次修正為第六款。
四、配合上述修正,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法律專家三人款次修正
    為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