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為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受傷住院之勞工
    ,減低其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及子女就學困境,並獎勵表現優異之子
    女,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設籍臺中市或在臺中市境內工作者,如發生職業災
        害或經鑑定屬職業病者,依實際職災情形,得向本局申請下列慰
        助或補助金:
        1.失能慰助金: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失能等級輕度以上者。
        2.住院慰助金: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日以上者。
        3.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
          且職業災害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者。
        4.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
          作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就讀
          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
        5.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受
          傷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看護且經本局評估確有需求者
          。
        6.職業災害勞工子女獎學金: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死,或遭受
          職業災害為失能等級輕度以上者,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
          ,就讀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在校期間表現優異者
          。
  (二)前款所稱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非本要點補
        助對象。
  (三)第一款第五目係指勞動基準法上必需之醫療費用,依規應由雇主
        補償,若雇主未予補償,申請人於申請該項補助前,應先經本局
        勞資爭議調解。
  (四)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六目所稱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
        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五)第一款第六目所稱表現優異,係指學業總成績平均八十分(國小
        甲等成績)以上,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國小甲等成績)以上,
        未有操性成績則參酌導師評語,或代表學校參加對外競賽或以個
        人(或組隊)名義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世界性之競賽而
        獲獎者。
  (六)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
        前五款之限制。
  (七)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
        定,其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為
        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八)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稱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下列指標
        ,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1.勞工本人未獲職業災害補(賠)償。
        2.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3.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所
          公布最近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失能及住院慰助金:
        1.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四萬元整。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中度失能者,發給三萬元。
        3.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輕度失能者,發給二萬元。
        4.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到七天者,發給一萬元。
        5.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八天以上,發給一萬五千元。
        6.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二目至第四目標準發給慰助金後,若再
          經勞工保險局核定失能程度提高者,或住院期間增加者,得於
          職業災害認定之日或開立醫療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檢附勞
          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提起申請慰助金
          之差額。
  (二)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
        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同一
        職業災害,每人每年最多以領取六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三)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國小、國中每人
        補助五千元,高中以上每人補助八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四)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同一職業災害,看護費用最高
        以補助四萬元為限,但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職業災害情節重大者
        ,不限於補助住院期間。
  (五)職業災害勞工子女獎學金:
        1.學優獎學金
         (1)大專院校生(含五專後二年),獎勵八千元。
         (2)高中(職)生,獎勵六千元。
         (3)國中生,獎勵四千元。
         (4)國小生,獎勵二千元。
        2.技能獎學金
         (1)第一名(或金牌),獎勵八千元。
         (2)第二名(或銀牌),獎勵六千元。
         (3)第三名(或銅牌),獎勵四千元。
         (4)佳作以上名次,獎勵二千元。

四、申請本要點各項慰助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共同檢附文件:
        1.申請書含領據及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2.事業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如事業單位未能開立者,應另檢
          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3.未投保勞工保險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4.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5.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申請之各項慰助或補助,另檢附下列文件:
        1.失能慰助金,應檢附勞工保險局失能給付核定通知函或職業安
          全衛生署未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補助核定通知函。
        2.住院慰助金,應檢附住院五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影本。
        3.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應檢附職業災害勞工及其配偶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仍
          無法工作之醫療診斷證明書。
        4.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應檢附職業災害勞工及其配偶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仍無法工作之醫療診
          斷證明書及子女就學證明。
        5.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應檢附需專人照顧之診斷證
          明書、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看護費用收據、看護員合
          法證照影本。
        6.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學優獎學金,應檢附子女就學證明、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事故之日起或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之日
          起一年內其子女任一學期成績單。
        7.職業災害勞工子女技藝獎學金,應檢附子女就學證明、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事故之日起或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之日
          起一年內其子女參與競賽之獲獎證明。
  (三)申請本要點各項慰助或補助者,本局將至臺中市政府免書證免謄
        本便民服務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五、慰助及補助之申請期限及限制:
  (一)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申請應於職業災害事故發生日起或經勞工保
        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職業災害勞工子女獎學金者,應於發生職業災害事故之日起
        或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符合職業災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受理。
  (三)申請學優獎學金者,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技藝獎學金
        者,同一技藝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勞工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共同居住之親屬或監護人檢
        附相關聲明書或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五)同一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勞工其子女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內已參加
        比賽,惟逾期限後方獲獎者,得檢附證明於獲獎後一個月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

六、同一職業災害曾獲中央及其他政府相關補助金者,不得申請之。同一
    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生活補
    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之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要
    點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七、勞工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瞭解
    。

八、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一
    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
    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十、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