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設籍臺中市或在臺中市境內工作者,如發生職業災
害或經鑑定屬職業病者,依實際職災情形,得向本局申請下列慰
助或補助金:
1.失能慰助金: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失能等級輕度以上者。
2.住院慰助金: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日以上者。
3.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
且職業災害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者。
4.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
作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就讀
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
5.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受
傷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看護且經本局評估確有需求者
。
6.職業災害勞工子女獎學金: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死,或遭受
職業災害為失能等級輕度以上者,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
,就讀國內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在校期間表現優異者
。
(二)前款所稱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非本要點補
助對象。
(三)第一款第五目係指勞動基準法上必需之醫療費用,依規應由雇主
補償,若雇主未予補償,申請人於申請該項補助前,應先經本局
勞資爭議調解。
(四)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六目所稱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
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
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五)第一款第六目所稱表現優異,係指學業總成績平均八十分(國小
甲等成績)以上,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國小甲等成績)以上,
未有操性成績則參酌導師評語,或代表學校參加對外競賽或以個
人(或組隊)名義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世界性之競賽而
獲獎者。
(六)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
前五款之限制。
(七)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
定,其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為
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八)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稱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下列指標
,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1.勞工本人未獲職業災害補(賠)償。
2.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3.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所
公布最近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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