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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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健全轄管原住
    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原民中心)文物典藏與管理機制,特設置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原
    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原管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政策規章之訂定與修正。
    (二)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工作方針之核定。
    (三)原住民文化資產之管理與運用。
    (四)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經費預算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文物典藏與管理業務諮詢及推動。

三、原管會設置委員共七人,分屬外聘委員與內派委員。外聘委員五人,
    由原住民族文化、文物保存或相關於委員會審議內容所需之專業領域
    的專家學者擔任;內派委員二人,均由原民會機關首長指派,並由其
    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
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為免影響會議召開,修正內派委員二人均由原民會機
關首長指派,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修正相關文字。

四、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
    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原管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
    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
    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原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七、原管會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原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
    務。

九、原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原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經費或原民會相關預算經費編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原民會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