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中市原文字第1090011 54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文化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健全轄管原住民綜合服務中心文物典藏
與管理機制,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四日中市原文字第一0五000九四五三
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與管理委員會設置要
點」在案。現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為免影響會議召開,爰修正第三點,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內部委員組成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原管會設置委員共七人,分屬外聘委員與內派委員。外聘委員五人,
    由原住民族文化、文物保存或相關於委員會審議內容所需之專業領域
    的專家學者擔任;內派委員二人,均由原民會機關首長指派,並由其
    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原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補聘(任)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
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為免影響會議召開,修正內派委員二人均由原民會機
關首長指派,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任委員,並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