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使接受新聞局補助之民間團
體及個人,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
所遵循,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處理原則,訂定本作業規範。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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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受補助對象,指新聞局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及協助拍片
取景辦法、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
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推動影視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補助城市行銷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或經臺中市議會依法審議核准新聞局補助之特定對象。
〔立法理由〕 一、配合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
廣補助辦法、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推動影視發展經費補助要點之訂定,
以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宿暨影視推廣活動經費補
助要點業經停止適用,爰修正本點所列補助規定之法規名稱。
二、本點所列補助規定之補助對象,不限於機關團體,爰將「機關團體」
修正為「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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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款,有關經費請撥、運用及結案事宜,應依第二
點補助規定、政府採購法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補
助計畫書、支出憑證之內容與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符規定、
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新聞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准補
助款。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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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對象辦理經費結報時,其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立法理由〕 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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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聞局對受補助對象之補助經費,應請受補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
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但經新聞局同意由受補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
證者,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報。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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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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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臺中市議會依法審議核准新聞局補助之特定對象,其受補助經費所
產生之收入,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
助比率,連同受補助經費結餘款繳回新聞局。
前項衍生收入運用於符合原設立宗旨或補助計畫目的相關業務支出者
,受補助對象得於該收入實現年度或次年度內以書面敘明留存使用之
必要性,經新聞局同意後免予繳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聞局推動業務實際需求,明定經臺中市議會依法審議核准新聞
局補助之特定對象,其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收入處理原則。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收入,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其他衍生收入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原則如下:
(一)全數繳回:新聞局全額補助之計畫。
(二)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新聞局部分補助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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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聞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補助案件,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
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新聞局得依情節輕
重對受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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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新聞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對象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
,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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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第二點補助規定、補助契約及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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