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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條
    第一項規定事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
          ,每增加一則加罰新臺幣一萬元整,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
          元整為限。
    (二)前款則數認定方式如下:
          1.報紙按日核處。
          2.雜誌按期核處。
          3.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
    輕處罰,並將裁量權行使之理由載明處分書。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