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依循適當原
則予以有效之裁處,訂有「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其與「臺中市政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事件裁罰基準」(以下
簡稱本基準)係源於同一母法規定,為使法源裁處整體一致性,故將
本基準整併納入「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
二、「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業以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府授社家防字第一0九0二0二0七
五號令修正發布,爰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同一事項已訂有新行政規則替代者」廢止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