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加強工程抽驗,
以發揮工程應有之效益,特依本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第四點第五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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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各項計畫之工程。
(二)各區公所接受本府委辦或補助興辦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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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驗成員暨權責劃分:
(一)本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負責督導抽驗事宜。
(二)本府主計室、政風室承稽核小組之決議執行抽驗。
(三)各工程承辦單位(視抽驗需要臨時通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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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驗項目:
(一)工程相關書面資料(包括設計、發包、施工、監工、完工、驗收
)。
(二)工程施工情形(包括放樣、模板組立、施工架、鋼筋結紮、構造
物、土石雜物等廢棄物之處理、場地安全等)。
(三)已完成混凝土體之試驗錘測試。
(四)混凝土強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五)瀝青混凝土厚度之鑽心取樣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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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驗數量:
所有執行工程均為抽驗對象,本府稽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隨時抽驗,
工程費三千萬元以上或混凝土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大型工程,每一千
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少鑽心取樣一次,其餘之工程以工程抽查件數為計
算基礎,其鑽心取樣之工程件數不得少於抽查件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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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驗作業:
(一)試驗錘測試:以試驗錘測試混凝土構造物時,至少應測試三處,
作為參考。
(二)鑽心取樣試驗:
1.鑽心取樣位置:應選擇具有代表性地點,每處鑽心取樣至少要
有三個試體。
2.試驗方式:有關混凝土部分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3
8(混凝土鑽心試驗及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辦理
,有關瀝青混凝土部分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755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驗體之厚度或高度檢驗法)測驗其厚
度。
3.構造物混凝土抗壓強度之判定:同一混凝土構造物任何三處或
三個試體壓力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八
十五,且無單一處或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
度之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認為合格。瀝青混凝土之抽驗厚度平
均值不低於設計厚度,且單一試體不低於設計厚度之百分之九
十,可以認為合格。
4.材料檢驗:由執行抽驗人員於鑽心取樣後送學術機構檢驗,其
結果作為施工品質之參考。
(三)抽驗紀錄:抽驗人員執行工程抽驗後,應將抽驗情形及送驗結果
分別詳實記載於抽驗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三),提報本
府稽核小組,如有缺失,由稽核小組秘書單位通知改進(改進表
格式如附件四),改進情形並應附於工程驗收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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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不合格之構造物應拆除重作,所有損失(包括供應材料)由承包
商負擔。
(二)受抽驗之工程,其部分構造物有不合格者,抽驗人員對該工程應
列管追蹤鑽心抽驗。
(三)凡抽驗不合格之工程,除依規定要求承包商改正外,於該工程完
成驗收合格後一年內,該承包商所承包之工程應列為當然抽驗之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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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懲事項:
抽驗結果與本府工程或計畫主辦單位人員有關者,由本府政風室專案
簽請予以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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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與工程承包商有關部分,工程主辦單位應列入工程契約辦
理。
(三)其他有關公共工程抽驗及行政支援事宜,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學校應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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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本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會議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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