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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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9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政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四、本稽核小組審(稽)核事項如左:有關請購、請修財物及營繕工程
    計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是否於事前詳確訂
    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其依照
    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稽核小組應建議發包單位經常指派人員前往各地訪價,作成訪價紀
    錄,並將訪價結果作成單價表送經稽核小組,作為審核(議)案件時
    查察其所訂定價格是否合理。
    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驗驗,其數量品質是否
    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
    因難問題,並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營繕工程或採購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依照「公款支付時限
    及處理辦法」辦理。
    稽核小組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注意承辦單位之作業情形,並與審
    計機關密切聯繫,如遇有下列情事,無法立即防止或糾正或作適當改
    善之處理,而有事發生弊端之虞者,應簽會政風室並報請市長進行查
    處:
  (一)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
  (二)釐定底價不實式川通洩漏底價者。
  (三)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者。
  (四)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未按原合約同項目單價計算,或未
        經報准先行辦理者。
  (五)非因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材料、施工方法者。
  (六)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有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定廠商者。
  (七)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數量不符者。
  (八)驗收未實施測驗並紀錄其規範是否合合約規定者。
  (九)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古價者。
  (十)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十一)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十二)未確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標單者。
  (十三)未依合約規定計罰違約金者。
  (十四)浮濫採購者。
  (十五)其他有損公帑情事或涉有弊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