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稽核小組審(稽)核事項如左:有關請購、請修財物及營繕工程
計其變更設計,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情事。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是否於事前詳確訂
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其依照
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
稽核小組應建議發包單位經常指派人員前往各地訪價,作成訪價紀
錄,並將訪價結果作成單價表送經稽核小組,作為審核(議)案件時
查察其所訂定價格是否合理。
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驗驗,其數量品質是否
與原案相符,及有無依規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如發生技術及設備
因難問題,並得報請委託檢驗機構辦理。
營繕工程或採購物經驗收合格,其付款程序是依照「公款支付時限
及處理辦法」辦理。
稽核小組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注意承辦單位之作業情形,並與審
計機關密切聯繫,如遇有下列情事,無法立即防止或糾正或作適當改
善之處理,而有事發生弊端之虞者,應簽會政風室並報請市長進行查
處:
(一)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
(二)釐定底價不實式川通洩漏底價者。
(三)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者。
(四)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未按原合約同項目單價計算,或未
經報准先行辦理者。
(五)非因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材料、施工方法者。
(六)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有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定廠商者。
(七)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品質、數量不符者。
(八)驗收未實施測驗並紀錄其規範是否合合約規定者。
(九)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古價者。
(十)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十一)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十二)未確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標單者。
(十三)未依合約規定計罰違約金者。
(十四)浮濫採購者。
(十五)其他有損公帑情事或涉有弊端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