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之劃分 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如附表。
三、本府各機關所管經費,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並切實依 照規定標準執行。
四、本府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 之科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 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 院主計處核定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