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
明確,訂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並於一百年五月二日下達生效。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使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執行單位預算有一致性
規範,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與「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
事項」整併為「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同一事項已
有其他新行政規則替代且無保留必要,應予停止適用,爰辦理「臺中
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之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