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編製 103年度單位預算案,除參照 103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
編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
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
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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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 103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
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 103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連同電子檔案,於規定期限送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
處,俾列入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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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 103年度應辦理
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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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經臺中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
為編製預算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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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項,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公司 102年 3月25日「汽柴油零售」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汽油33
元、95無鉛汽油34元、98無鉛汽油36元、柴油32元);至液化石油氣
部分,則參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 9月 2日「車輛用液化石
油氣-一般自用」公告牌價22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府核定貴主管10
3 年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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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臺中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並優先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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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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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 102年度單位
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限,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審查小組審查
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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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
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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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95年 7月14日院授
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 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
99號函辦理,至 103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 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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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 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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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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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
與總預算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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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應確依本府 103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格式
彙編相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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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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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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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
並詳細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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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表達,並編製「
轉帳收支對照表」附入年度單位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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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其內容說明為求表達一致,請依「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範例」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
明細表範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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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應
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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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請在所獲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
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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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緩
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
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
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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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103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
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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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 103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整
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估民
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政府中
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
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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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說明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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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
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
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
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編列「中
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以供臺中市議會審議參考,各機關跨
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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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為加強預
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
定預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
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予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
備作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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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各主管機關預為準備臺中市議
會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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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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