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因業務需要內政部戶役政資料
    ,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
    權益,特依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局各科室暨各區衛生所欲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
    籍資料者,經簽會衛生局企劃資訊科(以下簡稱企資科)後,函請衛
    生署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因應衛生局相關業務需求及其行政處分、執行
    者為限。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連線查詢資料時,須填寫「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申
          請及紀錄表」,並由權責主管核可後連線至指定網址進行查詢
          ,查詢結束時關閉瀏覽器。
        4.企資科會同政風室每半年實施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之內部
          稽核作業。
        5.配合機關外部稽核,由企資科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二)分層權限管理:
        1.企資科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與稽核
          衛生局戶役政資料使用。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帳號申請與保密切結書,簽
          會企資科後,函請衛生署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
          密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
          ,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3.使用者停(離)職與業務調整或職務調動時,使用單位經簽會
          企資科後,函知衛生署註銷其權限。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
          用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會企資
          科,並函知衛生署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
          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
          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用單位
        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經衛生署或衛生局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
        得簽報首長懲處。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