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其建築基地鄰接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或公路者,每條道 路應繳納手續規費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條道路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指定建築線申請案經辦理完竣,每案發給一份指定圖,並收取前條之費用 。同一申請案申請發給第二份指定圖,加收新臺幣三百元;申請發給第三 份以上指定圖,每份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