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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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申請指定建築線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都發局受理指定(示)建築線或指示農路應自收件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
並將指定(示)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者為
二十日。
前項申請案件都發局認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得改正者,都發
局應詳予列舉一次通知限期改正。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或指示農路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都發局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