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委託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
    防疫處。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課程:係指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動
        物保護教育相關研習課程。
  (二)參訓人員:係指參與研習課程之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人員,包含教職員及其他正式、聘用、約僱及臨時人
        員等。

四、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得委託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辦理研習課程。
    前項非法人團體以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且領有立案證書及圖
    記者為限。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五、各學校指派或核准參訓人員參與研習課程,應依相關規定給予公(差
    )假。

六、參訓人員每人每學年度參與研習課程累計每達二十小時者,給予嘉獎
    一次。但每人每學年度以嘉獎二次為限。

七、各學校應於所屬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瞭解本要點
    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