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依本基準辦理。但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 案之農場、依農場產銷班及成員、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計畫或符合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需之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農業設施興建樓層除附表其他許可條件另有規定外,以一層為限,高 度不得超過附表所列高度限制。
四、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