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依本基準辦理。但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
    案之農場、依農場產銷班及成員、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計畫或符合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需之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農業設施興建樓層除附表其他許可條件另有規定外,以一層為限,高
    度不得超過附表所列高度限制。

四、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