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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第九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 ,其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