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處理畸零地調處業務,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地政、財政及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二、建築管理及使用管理、城鄉計畫科科長。
  三、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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