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指建築基地深度及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 規定者︰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暨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 宅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