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南投殯儀館委託民間經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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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立南投殯儀館委託民間經
    營,以企業化經營理念,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託經營標的、地點及項目如下:
 (一)委託標的:本縣縣立南投殯儀館。
 (二)標的坐落:南投市民族路 566號;地段:南投市三塊厝段 260-
        136 地號(面積1.1547公頃)。
 (三)經營項目:提供本縣或外縣市民眾辦理殮、殯、奠、祭之服務。

三、委託經營之範圍:經營標的物之所有權為本府,各項設施、設備及財
  物由本府列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受委託者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善盡
  營運管理之責,不得於委託地點辦理非屬契約約定之工作與業務。

四、委託經營年限: 2至 5年。

五、委託經營方式如下:
  (一)以公辦民營為主。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六、受委託者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者
        。
  (二)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者。

七、其他未盡事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