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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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
    特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南投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
    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限期清除
    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及其產品。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八
    至十人,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農務課課長。
(三)本府農業局運銷課課長。
(四)本府主計室第二股股長。
(五)發生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主管農業課課長。
(六)本縣產業界代表三至五人,專案簽請縣長聘任。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農務課辦理。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勘查;召集人未能出
    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作物補償評價由本會幕僚單位依下列原則先行查估後再送本會評價:
(一)依據「本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補償遷移費查
      估基準」規定之單位價格為最高評價標準。
(二)前項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
      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對於管理不善或其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
      應以百分比方式與折扣評價。
(四)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做成紀錄,送回原承辦單位據予辦理補償
      事宜。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