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樹木自治保育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珍貴樹木公告
    列管、解除列管之異議審查、決議及爭議事項之協調。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府就本府相關主管、專家學者及民間
    保育團體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保育團體等之代表,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原
    推薦委員之機關(單位)再行推薦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工作小組由本府農業處林務保育科兼之。

六、本會審查會議不定期召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代表機關或團體者
    ,得委託代表出席;專家學者或個人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應有過半
    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予以當事人充分表達異議後,所有委員皆應
    表示意見,並做成紀錄,決議事項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七、本會委員對於涉及本人、家屬及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議
    案,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發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