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樹木之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載明樹木所在地點、樹種、胸徑(或樹 齡)並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 前項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直接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本府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必要時得邀請異議人列 席。珍貴樹木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