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代表雇主委員三人,由雇主指派之;代表勞方
  委員六人,勞方代表候補委員二人,由勞工直接選舉之。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代表雇主委員中指派;副主
  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代表勞方委員推選之。
五、本會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代表勞方委員連選得連
  任。但連任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代表雇主委員連派得連任,得依
  其職務變動時改派之。
六、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兼之,處理一切經常
  性會務。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為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