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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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
  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
  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
  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
  庫補足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