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 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 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 庫補足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