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 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命令停業處分逾期仍不履行者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以怠金事件,為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及一致性規範,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前項處以怠金事件之裁量,係考量受處分對象之違法情節及次數,予 以訂定,其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