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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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執行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現行法規)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
  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
    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
    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
    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
年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