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
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補習班應於書面契約簽訂前給予至少五日審閱期,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詳閱後簽名確認。
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載明課程科目名稱、授課時數及授課時間,由學生或
其法定代理人詳閱後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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