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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 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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