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
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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