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立案申請書乙式三份,向本府申請設立,
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申請立案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設立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
    面積、設立人、負責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
二、班舍位置略圖。
三、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
    圖(應標明各教室面積計算式,並標示辦公室及消防、安全、衛生等
    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之補習班,得依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
    理規定辦理。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五、建築物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切結書。
六、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八、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
九、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十、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等基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
    之技能證明文件。
十一、設立人及班主任無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消極資
      格情事聲明書。
十二、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十三、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明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
      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十四、教職員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書。
十五、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前項設立人如係一人時,為當然代表人;如為二人以上時應附法院公證之
合夥契約書及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申請人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國外證件,應附合法翻譯機構之中文譯本。
第一項第三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含計
算式),並標示辦公室,消防、安全及衛生設備。
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
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
設立及其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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