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依據臺
  灣省公有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本府規劃設置之左
  列停車場:
  一  路邊停車場:道路兩邊或一邊經核准設置規劃之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包括立體、地下、高架橋下停車場暨廣場及其他公共
      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路邊停車場之規劃管理,由警察局主管,建設局協助,路外停車場之闢
  建管理由建設局主管,警察局協助。

  路外停車場均視停車需要,就可用之廣場規劃及利用公共設施用地,分
  年編列經費闢建立體或地下停車場。

  停車場應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准後設置之。

  路邊停車場規劃應參照道路狀況及停車需要,並參照臺灣省公有停車場
  管理辦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其收費標準參酌同注意事項
  第三條所訂原則訂定。

  停車場之停車格參照左列原則劃漆之:
  一  參照道路之行車規劃及路寬,用縱向、橫向、斜向劃漆之。
  二  停車格大型車長十公尺、寬三公尺、小型車長六公尺、寬二‧五公
      尺,拖車及貨櫃車不劃停車車位。
  三  面臨商住戶之路側以每劃一個停車格留臺二公尺之通路或每劃二個
      停車格留臺五公尺之通路。
  四  有圍牆之路段可連續劃停車格。
  五  公司客運行經之路線,設有招呼站牌之處前後各十公尺以內不得劃
      漆停車格。

  停車場視地區路段交通狀況,分別以計時、計次、計月方式繳納使用費
  ,停車區分及收費方式均用標誌明示。

  路邊停車場收費如下:
  一  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
      十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但重要道路為提高停車轉換率,
      小型車每小時為新臺幣五十元,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且不
      得以月計算。
  二  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一百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十元
      。
  三  以月計算者:大型車每月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小型車每月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以次計算者,係指每一車輛進場一次而言,並按日計算
      。

  路外停車場收費如下:
  一  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
      十元,機車每小時新臺幣十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二  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一百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十元
      ,機車每次新臺幣三十元。
  三  以月計算者:大型車每月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小型車每月新臺幣二
      千四百元,機車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次計算者,係指每一車
      輛進場一次而言,並按日計算。

  停車場收費管理方式,由本府僱用約雇人員負責收費管理,或由本府以
  自治事業方式或以公開標租方式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按道路交通處理條例規定處罰
  。

  路外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即掣據給停車場使用者收執,車輛臺場時應
  憑據臺車,倘收據遺失而為他人使用臺場者,應由車輛付用人自行負責
  ,車內物品,車輛使用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停車場不負責任。

  路邊停車場僅供停車位置,對於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均不負保管責任
  。

  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八日起加
  倍收費,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每天所收停車費應結算填製收費報表於次日上午送本府
  有關單位,連同繳款單繳入公庫。

  經規劃為單側收費停車之路段,另一邊不得停車。

  停車場置管理人員若干人,均違約僱,依實際需要僱用之。

  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並得設立作業基金專戶
  存儲統籌運用,歲入依規定收入編列,歲臺經費依左列各項目為編列原
  則。
  一  用人費用:包括約僱管理員工薪津及車馬費。
  二  設備費及雜費。
  三  業務費。

  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停車場督導小組,負責停車場規劃改進及財務之管理
  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有關停車收費時間、重要道路提列、免收費之車輛種類及管理員之監督
  、管理等作業,相關事項由本府另訂定後送請議會審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