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戶政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所屬各戶政
    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防止資
    料不當使用及外洩,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
    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
    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嘉義縣各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及國籍法規定需
    使用移民資訊資料者,以線上資料即時查詢方式,查詢入出國(境)
    資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來臺
    資訊、外國人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三、注意事項:
    (一)嘉義縣各戶政機關應依戶籍法、國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
          善處理及利用。
    (二)嘉義縣各戶政機關應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
          號與稽核作業。
    (三)嘉義縣各戶政機關申請帳號應填具申請書且經機關主管核章後
          ,函送本府審核後向移民署申請。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
          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
          用。
    (五)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後,如紙本文件無保留之必要性,應即銷
          毀至無法辨識。
    (六)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他人
          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七)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
          本系統時,本系統專責人員應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並留存紀
          錄以供稽核。
    (八)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
          使用權限。
    (九)依本要點所生之重要紙本文件(如:帳號申請書、稽核紀錄等
          )有保存必要者,保存年限為五年。

四、稽核:
    (一)各戶政機關內部稽核:
        1.每月依附件一辦理稽核作業,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
          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做
          成紀錄以利查核。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
          件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件二辦理一次稽核作業,並應
          將辦理情形紀錄表函報本府備查。
    (二)外部稽核:
        1.本府得依前項函報紀錄表及附件三,派員至各戶政機關實地抽
          查並進行稽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五、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
    者帳號權限外,並依法追究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