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
        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
        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
    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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