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有關特
    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
    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其下設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之,負責襄理會務;
    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
    兼任之,負責本會之工作計畫及執行。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五人,由縣長聘請衛生、有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
    委員改聘之,原任委員得繼續聘任,中途如有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
    員聘補之。
    前項委員具教育學者身分者,依其專長區分為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
    類二類組,由業務單位依會議內容召集相關類組委員出席會議。但具
    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專長者得跨類組出席會議。

四、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提供特殊教育校(班)設置、增減班之建議意見。
  (六)提供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諮詢服務。
  (七)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資格審查。
  (八)資賦優異教育招生錄取標準及資格審查。
  (九)審議特殊教育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五、本會會議以每學年度開始及結束前一個月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若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本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所需之經費由教育部
    專款補助及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