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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第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 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 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