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運動員及教練,以培養優秀
運動人才、提升競技運動水準,為本縣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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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現仍在籍(以比賽日向前
推算),代表本縣或國家參加運動競賽績優者。
(二)本縣體育會暨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
、國小在職教職員工及在籍學生代表學校或本縣或國家參加運動
競賽績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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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區域性運動競賽、全國性運動競賽、團體賽、個人賽、法
定出場人數等標準規範如下:
(一)區域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國
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縣市政府主辦,以選手參加種類之項目及
組別分別計算四縣市以上且五隊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並
以亞、奧運種類及項目為限。
(二)全國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國
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縣市政府主辦,以選手參加種類之項目及
組別分別計算五縣市以上且七隊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並
以亞、奧運種類及項目為限。但比賽規模未達本款條件而合乎區
域性標準,則適用該標準。
(三)團體賽: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縣各中小學、公私
立高中職參加全國性、區域性之正式比賽,依據競賽規程有明文
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稱之。
(四)個人賽: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縣各中小學、公私
立高中職參加全國性、區域性之正式比賽,依據競賽規程有明文
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稱之。
(五)法定出場人數:係指競賽規程規定比賽時於場內之比賽人數(例
如籃球為五人、棒球為九人、足球十一人....)。
(六)資格認定產生疑義時,由本府運動獎勵金審查小組審議評定之。
但屬第四點獎勵類別第三款至第八款、緊急情事或簡易案件等情
形,且由本府初步審查即得明確認定並予以准駁之案件者,得免
納入審查會議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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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類別:
(一)區域性運動競賽績優
(二)全國性運動競賽績優
(三)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績優
(四)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國各類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績優
(五)全民運動會績優
(六)全國運動會績優
(七)亞洲運動會績優
(八)奧林匹克運動會績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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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標準:
(一)參加各種類運動競賽獲優勝選手獎勵金,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二)參加各種類運動競賽獲優勝教練獎勵金,獎勵標準如附件二。
(三)參加全國運動會連續優勝獎勵金,獎勵標準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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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一)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上旬接受申請審核。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必須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截止日以
公文函送本府之日期為基準,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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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規定:
(一)每位選手每一運動種類每年以申請二次為原則(屬第四點獎勵類
別第三款至第八款不受限制)。
(二)同一人參加團體賽、個人賽且以個人成績合計團體成績者,其獎
金團體、個人限申請一項。
(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
1.申請書(附件四、五)
2.本府核准或核轉之公文
3.大會秩序冊
4.身分資格證明:
(1)學校單位: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非學校單位:擇一檢附電子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需提
供現住人口詳細紀事)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5.由主(承)辦單位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6.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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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金之用途:
(一)用於選手訓練之營養補給。
(二)參加比賽之膳雜、交通、住宿、服裝等費用。
(三)頒給得獎選手、教練之個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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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邀請賽、友誼賽、選拔賽、排名賽、觀摩賽、表演賽及長青賽等非
正式錦標賽,均不在獎勵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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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辦理運動獎勵金之審查及發給事宜,由本府聘請專業領域之校長成
立運動獎勵金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五~七人,負責獎勵金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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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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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銷:
應將以下正本資料送至本府核撥:
(一)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二)非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印領
清冊。
(三)縣民身分:檢附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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