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運動獎勵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嘉義縣政府府教體字第1060012507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7點及第12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所稱區域性運動競賽、全國性運動競賽、團體賽、個人賽、法
    定出場人數等標準規範如下:
  (一)區域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國
        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縣市政府主辦,以選手參加種類之項目及
        組別分別計算四縣市以上且五隊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並
        以亞、奧運種類及項目為限。
  (二)全國性運動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或教育部體育署舉辦或核准全國
        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縣市政府主辦,以選手參加種類之項目及
        組別分別計算五縣市以上且七隊以上參加之各項運動錦標賽,並
        以亞、奧運種類及項目為限。但比賽規模未達本款條件而合乎區
        域性標準,則適用該標準。
  (三)團體賽: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縣各中小學、公私
        立高中職參加全國性、區域性之正式比賽,依據競賽規程有明文
        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稱之。
  (四)個人賽: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縣各中小學、公私
        立高中職參加全國性、區域性之正式比賽,依據競賽規程有明文
        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稱之。
  (五)法定出場人數:係指競賽規程規定比賽時於場內之比賽人數(例
        如籃球為五人、棒球為九人、足球十一人....)。
  (六)資格認定產生疑義時,由本府運動獎勵金審查小組審議評定之。
        但屬第四點獎勵類別第三款至第八款、緊急情事或簡易案件等情
        形,且由本府初步審查即得明確認定並予以准駁之案件者,得免
        納入審查會議中討論。

七、申請規定:
  (一)每位選手每一運動種類每年以申請二次為原則(屬第四點獎勵類
        別第三款至第八款不受限制)。
  (二)同一人參加團體賽、個人賽且以個人成績合計團體成績者,其獎
        金團體、個人限申請一項。
  (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
        1.申請書(附件四、五)
        2.本府核准或核轉之公文
        3.大會秩序冊
        4.身分資格證明:
         (1)學校單位: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非學校單位:擇一檢附電子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需提
            供現住人口詳細紀事)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5.由主(承)辦單位出具之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6.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十二、經費核銷:
      應將以下正本資料送至本府核撥:
    (一)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二)非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單位:檢附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印領
          清冊。
    (三)縣民身分:檢附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