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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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主要財源由嘉義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予以撥補,為使整體教育預算資源妥適安排,並使
    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基金賸餘依其來源區分如下:
  (一)補助款賸餘:係指中央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款之賸餘含代收代
        辦經費之賸餘款。
  (二)縣庫賸餘:係指縣庫撥補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之款項。

三、本基金賸餘款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中央補助款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其賸餘款依該規定辦理。但執行
        時,若有縣款相對應配合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
        先支用中央補助款。
  (二)年度辦理之各項業務計畫,除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之項目外,於
        年度結算完畢後,其賸餘經費全數滾存本基金。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滾存本基金。
  (四)以前年度賸餘滾存本基金。

四、賸餘款之運用應依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
    並以納入年度預算之財源、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方式辦理。

五、本基金賸餘款支用原則如下:
  (一)各分基金於當年度本府決算作業完成後,應依本原則第三點規定
        賸餘款滾存本基金,由本府統籌處理運用,辦理高中教育計畫、
        國民教育計畫、學前教育計畫、特殊教育計畫、體育及衛生教育
        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建築及設備計畫等。
  (二)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求,需於預算外動支本原則第三點之賸餘
        款者,應專案簽奉核准。其執行後之賸餘經費亦滾存本基金於以
        後年度繼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