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嘉義縣政府府教國字第 105010264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基金賸餘依其來源區分如下:
  (一)補助款賸餘:係指中央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款之賸餘含代收代
        辦經費之賸餘款。
  (二)縣庫賸餘:係指縣庫撥補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