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
辦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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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包含縣立完
全中學、國民中小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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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係指以
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安置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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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學校應優先提供相關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援,其
內容如下: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
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
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
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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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
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
兒一人,得減少該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一人。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安置一名身障學生,得減少該班級當
學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者,經本縣鑑輔會
審核通過後得減少二人至三人。
(三)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障學生每班至多以三人為原則
。
(四)減少班級人數,應於新學年度或學生(幼生)轉出時,始得辦
理。
(五)國民教育階段身障生就讀班級實際學生人數已低於十五人以下
,應申請其他支援服務,不得再申請減少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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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
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
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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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需減少班級人數者,學校應先行召開特推會
就第四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進行綜合評估後,檢附特推會會
議紀錄(含簽到表)及相關資料送嘉義縣政府轉請本縣鑑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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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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