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
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
兒一人,得減少該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一人。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安置一名身障學生,得減少該班級當
學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者,經本縣鑑輔會
審核通過後得減少二人至三人。
(三)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障學生每班至多以三人為原則
。
(四)減少班級人數,應於新學年度或學生(幼生)轉出時,始得辦
理。
(五)國民教育階段身障生就讀班級實際學生人數已低於十五人以下
,應申請其他支援服務,不得再申請減少班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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