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嘉義縣政府府教學特字第 1080273934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5點(原名稱: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 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身障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就前點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
          進行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招收人數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
          兒一人,得減少該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一人。
    (二)其他教育階段,普通班每安置一名身障學生,得減少該班級當
          學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一人。但有特殊情形者,經本縣鑑輔會
          審核通過後得減少二人至三人。
    (三)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障學生每班至多以三人為原則
          。
    (四)減少班級人數,應於新學年度或學生(幼生)轉出時,始得辦
          理。
    (五)國民教育階段身障生就讀班級實際學生人數已低於十五人以下
          ,應申請其他支援服務,不得再申請減少班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