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市區汽車客運服務路線營運補貼審議與執行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轄
    市區汽車客運(以下簡稱市區客運)服務路線營運補貼之事項,以改
    善及提昇本縣轄市區客運營運環境及服務品質,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審議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路線:依民眾需求闢駛,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
        稱業者)經營之本縣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市區客運服務路線
        、專車路線、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及無障礙運輸路線
        。
  (二)共營路線:由二家以上之業者經營服務路線,採用同一路線編號
        、行駛於同一路線之服務路線。
  (三)新闢路線: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闢駛之服務路線。
  (四)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經本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各服務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成本。
  (五)每車公里實際營收:服務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
  (六)路線總行駛里程:行駛班次數及路線里程數之乘積。如實際行駛
        班次數與路線里程數乘積大於核定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者,以核定
        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計;若有因配合本府要求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
        調整服務路線或行駛班次而改變路線總行駛里程者,應檢具資料
        提請委員會認定之。
  (七)行駛班次數:自服務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
        各計算為一班次。
  (八)路線里程數:自服務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
        之單程行駛里程數。
  (九)路線補貼分配比率:依本府最近年度所辦理之市區客運營運及服
        務評鑑計畫所定義及評估結果認定之,在評鑑制度尚未訂定或評
        鑑計畫尚未執行前,此比率以一認定之。
  (十)違約基數: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及該路線里程數之乘積。

三、業者服務路線每車公里實際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者,對於
    營運虧損部分得依第四點向本府申請補貼。但未配合本府整體運輸政
    策調整服務路線或行駛班次者,不得申請補貼。

四、業者申請補貼之服務路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貼:
  (一)前一年度營運虧損之服務路線,其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含)以
        上,三十班次(含)以下者,超過三十班次者,以補貼三十班次
        為限。
  (二)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闢駛之服務路線。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有特殊需求之服務路線。

五、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規劃並提出申請服務路線及原服務路線以部
    分班次調整行駛致增加之服務路線者,自核准行駛日起,三年內不得
    申請補貼。

六、共營路線任一業者因盈餘而不符合補貼條件,其餘業者均不予補貼;
    但各業者均符合補貼條件,以業者中較高之每車公里實際營收計算各
    業者補貼金額。

七、本府依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業者新闢或接續經營符合補貼條
    件之服務路線,得優先給予補貼,且依不同車種屬性調整每車公里合
    理營運成本及補貼金額。

八、接續經營之服務路線原已核定予以補貼,其接續經營之營運計畫及內
    容符合本作業規定,且預估補貼金額未超過原服務路線受補貼金額上
    限者,得續予補貼;超過原服務路線受補貼金額上限者,應提交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予以補貼。

九、接續經營之服務路線原未核定予以補貼,其業者得將接續經營之營運
    計畫及內容依本作業規定申請補貼。

十、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服務路線,本府得公告開放此服務路線,供其他
    業者參與經營,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業者應於本府要求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貼申請:
    (一)總說明:應包含前一年度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本年度申請補貼
          路線、補貼總額、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如附件一)。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如附件二),一路線一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運具清冊。
    (五)民營業者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
          報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七)第四款所列書表,如為前一年度闢駛之服務路線者,提報日期
          自營運日至前一年度底;如為新闢路線,則應檢附營運計畫書
          有關財務計畫及其他與第四款所列書表之相關資料。

十二、補貼金額計算如下:
    (一)最高補貼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行駛班次數)×(路線里程數)×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二)依前項公式計算之最高補貼金額如超過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
          額者,以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三)申請補貼之服務路線,非因本府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致當年度
          申請補貼之營運計畫班次數超過前一年度該服務路線行駛班次
          數者,以前一年度該服務路線行駛班次數為當年度該服務路線
          行駛班次數。
    (四)審議委員會得視各受補貼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效等實際情況,
          調整補貼金額。

十三、當年度服務路線補貼之期間如下:
    (一)現營服務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
          日止。
    (二)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本府核定停駛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停駛日止,
          或新闢路線營運未滿一年自該服務路線當年度營運日起至停駛
          日止。

十四、受補貼業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運用補貼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作為行車人員委外訓練及員工
          薪資待遇福利改善事項。
    (二)應於受補貼路線車輛車廂內靠車門明顯處,標明該路線接受本
          府補貼。
    (三)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應以正式公文書彙送該季之各受補貼路線
          行車月報表,並以電腦格式資料檔建檔送本府。
    (四)應確實執行經本府核定之營運虧損補貼計畫。
    (五)應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與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
          制度,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相關報表提送本府審查。
    (六)以上補貼款經費運用如有特殊個案情形,業者應提供相關資料
          說明,由審議委員會酌情考量。

十五、監督考核方式如下:
    (一)擅自停駛經核准之受補貼服務路線,終止核撥當期該服務路線
          補貼款。
    (二)違反營運虧損補貼計畫考核事項者,將予停止或扣減補貼款。
          因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年度次一
          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服務路線。
    (三)考核事項說明如下:
          1.未標明該服務路線接受本府補貼: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
            積達三次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約基數。
          2.發車誤點:實際發車時刻逾補貼計畫所列之發車時刻十分鐘
            以內者,經民眾反映並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次
            ,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約
            基數。實際發車時間逾補貼計畫所列之發車時刻超過十分鐘
            以上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約基數。
          3.脫班:實際發車時刻逾補貼計畫所列之發車時刻間距之百分
            之四十(上限以三十分鐘計),經民眾反映並經稽查人員查
            明屬實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約基數。
          4.漏班:未依補貼計畫所列之班次派車,經民眾反映並經稽查
            人員查明屬實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二個違約基數。
          5.未裝設電腦票證系統者,不得申請補貼;未裝設行車紀錄器
            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二個違約基數。
          6.過站不停:經民眾反映並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
            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
            約基數。
          7.其他違規事項:闖紅燈、駕駛服務態度不佳、儀容不整、未
            按核准服務路線行駛、未依規定提報營運資料或其他經本府
            認定影響服務品質者,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
            當期核定補貼金額扣減一個違約基數。
    (四)個別受補貼服務路線之行車月報表,經本府查核結果不符,業
          者應提出說明,經查屬業者申報不實者,當月該路線補貼款全
          數扣除。
    (五)除本府應每月至少二次派員抽查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外,
          交通部及本府得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有違規情事
          者,本府於七日內,寄發處分書(如附件三),並作成扣款事
          由,於當期補貼款撥發時,扣除應扣減之額度。
    (六)如有申報不實之情事,除追繳已撥付之補貼款外,並依法追訴
          之,同時停止該服務路線當年度之補貼及下年度之補貼申請。
    (七)業者涉及擅自停駛、縮減受補貼服務路線之班次者,除依本作
          業規定扣款外,並依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
          規定處分之。
    (八)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服務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處
          分之業者,本府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九)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路線總數達受補貼路線總數
          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停止受理該業者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

十六、業者申請虧損補貼時程及本府審查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一月份至當年度二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
          年度二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二月份至四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五月十
          五日前申報。
    (三)第三期:當年度五月份至七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八月十
          五日前申報。
    (四)第四期:當年度八月份至十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前申報。
    (五)檢具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總表(附件一)、路線營
          運報表(檢附電腦票證使用人次之營收報表)、補貼請款書(
          附件四)、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及領款收據(附件五)等
          相關文件,報本府查核彙辦,並由本府統一日期撥付。
    (六)本府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
          付該補貼款。
    (七)業者若對於補貼款決議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逢
          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向本府提出異議申請。

十七、除因不可抗力及經本府核准停辦、緩辦或調整外,業者應依原核定
      補貼計畫辦理。
      業者接受補貼服務路線因故須停駛時,應於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
      請停止辦理並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始能停止執行。

十八、業者在本作業規定中所有權利義務,非經本府及交通部同意,不得
      轉讓予第三人。

十九、業者之受補貼服務路線經核定轉移由其他業者接續經營時,自其接
      續經營之日起,本作業規定中之權利義務同時由原業者移轉予接續
      經營業者,原業者不得異議。

二十、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業
      者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二十一、本作業規定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