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市區汽車客運服務路線營運補貼審議與執行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嘉義縣政府建道管字第 1080118054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13點及第16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審議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路線:依民眾需求闢駛,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
        稱業者)經營之本縣山區、郊區偏遠及政策性市區客運服務路線
        、專車路線、特殊路線與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及無障礙運輸路線
        。
  (二)共營路線:由二家以上之業者經營服務路線,採用同一路線編號
        、行駛於同一路線之服務路線。
  (三)新闢路線: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闢駛之服務路線。
  (四)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經本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各服務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成本。
  (五)每車公里實際營收:服務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
  (六)路線總行駛里程:行駛班次數及路線里程數之乘積。如實際行駛
        班次數與路線里程數乘積大於核定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者,以核定
        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計;若有因配合本府要求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
        調整服務路線或行駛班次而改變路線總行駛里程者,應檢具資料
        提請委員會認定之。
  (七)行駛班次數:自服務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
        各計算為一班次。
  (八)路線里程數:自服務路線起點站至終點站,或自終點站至起點站
        之單程行駛里程數。
  (九)路線補貼分配比率:依本府最近年度所辦理之市區客運營運及服
        務評鑑計畫所定義及評估結果認定之,在評鑑制度尚未訂定或評
        鑑計畫尚未執行前,此比率以一認定之。
  (十)違約基數: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及該路線里程數之乘積。

四、業者申請補貼之服務路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貼:
  (一)前一年度營運虧損之服務路線,其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含)以
        上,三十班次(含)以下者,超過三十班次者,以補貼三十班次
        為限。
  (二)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闢駛之服務路線。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有特殊需求之服務路線。

十三、當年度服務路線補貼之期間如下:
    (一)現營服務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
          日止。
    (二)新闢路線:自該路線營運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經本府核定停駛路線:自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停駛日止,
          或新闢路線營運未滿一年自該服務路線當年度營運日起至停駛
          日止。

十六、業者申請虧損補貼時程及本府審查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一月份至當年度二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
          年度二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二月份至四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五月十
          五日前申報。
    (三)第三期:當年度五月份至七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八月十
          五日前申報。
    (四)第四期:當年度八月份至十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一月
          十五日前申報。
    (五)檢具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總表(附件一)、路線營
          運報表(檢附電腦票證使用人次之營收報表)、補貼請款書(
          附件四)、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及領款收據(附件五)等
          相關文件,報本府查核彙辦,並由本府統一日期撥付。
    (六)本府對業者違規情事,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
          付該補貼款。
    (七)業者若對於補貼款決議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逢
          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向本府提出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