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嘉義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三條及為加強維持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安全
    與順暢,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供施工單位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之依據
    。

二、本縣審查交通維持作業程序如下:
  (一)道路工程(含養護、拓寬、新築)有下列情形者,檢附(一式八
        份為原則)交通維持計畫書送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
        後,始得施工:
        1.省道、縣道施工期間達二十一天以上者,提本府核定,但施工
          期間未達二十一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
          ,檢附邀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紀錄報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
          備查。
        2.鄉道及市區道路,施工期間達三十天以上者,提本府核定,但
          施工期間未達三十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
          後,應檢附邀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紀錄報該管道路管理機關
          同意備查。
  (二)公共設施管線挖線挖掘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者,檢附交通維持計
        畫書送道安會報審核後,始得施工:
        1.省道、縣道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者,提本府核定,但施工期間
          未達七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檢附邀
          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紀錄報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意備查,並
          發給道路挖掘許可證。
        2.鄉道及市區道路,施工期間達十四天以上者,提本府核定,但
          施工期間未達十四天者,由施工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
          後,檢附邀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紀錄報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同
          意備查,並發給道路挖掘許可證。
          以上各項交通維持計畫申請核准後,將核准副本計三份送該轄
          警察分局(含警察局交通隊、及管轄警察派出所)備查。
  (三)交通維持計畫內容:
        1.工程概要:包括工程名稱、主辦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聯
          絡人及其電話)、工程項目、範圍及施工時程、施工時間。
        2.交通現況評估:包括土地使用現況、道路幾何特性(路寬、路
          型、功能及車道分佈)、交通特性、(交通流量、行車速率、
          阻塞狀況)、大眾運輸系統說明(公車路線及站牌分佈情形)
          、交通管制現況(車道、號誌、路邊停車管制、及行人交通設
          施)、須附道路現況圖。
        3.工程內容:包括施工進度、流程、施工方法及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機具、材料及廢土等之進出方式(含施工機具、材料之處
          理及放置)及對施工影響地區環境之衝擊及防治。
        4.交通維持方案:包括施工期間交通影響範圍及交通衝擊分析、
          施工車道(基地出入口)配置及改道計畫(施工期間佔用道路
          面積、車道佈置、疏導路線、引導措施及預告標誌)、交通管
          制配合措施(包括號誌、標誌、標線、槽化、單行道、轉向限
          制、路邊停車管制)、客運及公車站牌調整、施工安全措施(
          含漸變區、緩衝區須附圖說)及行人通行之安排(行人動線維
          持須附圖)等。
        5.工程協調會勘紀錄。
        6.施工期間交通管理權責分工及交通維持費編列情形。
        7.緊急應變計畫。
        8.大眾資訊服務提供計畫:包括新聞媒體、廣播、平面媒體或網
          路資訊及施工影響範圍宣傳單或告示牌。
        9.其他必要事項。
  (四)送審程序:
        1.第一、二款所列應提本府核定或討論之交通維持計畫,施工單
          位於擬妥計畫後,應於施工前按「送審一覽表」提本府審議核
          定,未核定前不得施工。
        2.正式施工前一週,施工單位應於合法媒體(含嘉義縣版)發佈
          消息或在施工臨近路段設立工程告示牌,並於施工前三天依送
          審之交通維持計畫書及「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9至
          145 條)、交通工程手冊等有關規定完成相關管制及導引措施
          ,並會同相關主管單位會勘後始得動工。

三、交通維持費用為維持施工期間交通秩序,防止環境、勞安、衛生等污
    染公害,工程主辦單位應編列下列經費:
    1.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等重大工程設施加設、更改及回復費用。
    2.聘僱交通維持人員費用。
    3.環境調查及工地清潔費用。
    4.交通管制對策費用。
    5.夜間照明及標示費用。
    6.臨時構造物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
    7.地下埋設物保護費用。
    8.地下水及其他排水處理費用。
    9.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措施費用。
   10.臨近構造物保護安全措施費用。
   11.高空作業安全措施費用。
   12.火災及其他災害預防、安全費用。

四、未依本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者,依本自治條例加以處罰。

五、緊急搶修道路工程及公共設施管線挖掘道路工程不須事先提出交通維
    持計畫書。但須知會該管道路管理機關,及該轄警察單位備案後施工
    ,事後比照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內補辦申請核准之
    交通計畫維持書及道路挖掘許可證。

六、各項道路工程(含挖掘管線)之交通維持計畫,為其安全性、客觀性
    ,本府得委託「嘉義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任務編組,提案審查其交
    通維持計畫書。

七、本須知交通維持計畫作業相關表格由本府另定之。